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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北京3月25日訊 記者蔡岩紅 海關總署近日發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》明確,貨物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,已經海關依法處理的,海關應當責令當事人將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境外。
  辦法規定,貨物進境後、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海關應當責令當事人將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境外:貨物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,已經海關依法處理的;違反國家檢驗檢疫政策法規,已經國家檢驗檢疫部門處理並且出具《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》或者其他證明文書的;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,已經海關依法處理的;違反國家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,應當責令直接退運的其他情形。
  辦法要求,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,由海關根據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書,向當事人制發《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》(以下簡稱《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》)。
  違反本辦法,構成走私行為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《海關法》行為的,由海關依照《海關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 (原標題:國家禁止進口貨物海關可令當事人直接退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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